法医学杂志, 2024, 40(3): 284-290 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24.440117

教育与管理

日本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借鉴

马陈骏,1, 谭勇1, 张清华,2

1.上海公安学院侦查系,上海 200137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The Talent Training Model of Forensic Medicine in Japan and Its Reference

MA Chen-jun,1, TAN Yong1, ZHANG Qing-hua,2

1.Department of Investigation,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2.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Forensic Medicine, Key Laboratory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Justice, Shanghai Forensic Service Platform, 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 Shanghai 200063, China

通讯作者: 张清华,男,博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文书及微量物证鉴定技术研究;E-mail:zhangqh@ssfjd.cn

编委: 张建华

收稿日期: 2024-01-24  

基金资助: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资助项目.  GY2021G-10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  21DZ2270800
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

Received: 2024-01-24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马陈骏(1990—),男,博士,讲师,司法鉴定工程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制度、文书鉴定技术研究;E-mail:daluma2005@163.com

摘要

日本法医鉴定人员素质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日本近代法医学教育事业迅速崛起源于不断吸收外域法医学教育资源与教学经验,最终形成基础教育与专业培训层级分明、课堂教学与案例研讨相辅相成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并通过国内培训与国际交流协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日本法医行业发展输送专业人才。据此,本文以日本法医学专业发展史为切入点,研究其如何在近代逐渐形成法医学教育事业发展雏形,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日本现代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提炼其中的优秀经验予以本地化改造,如强调实践教学环节作用、发挥职业技能培训效能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等,以供我国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所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法医学 ; 教育模式 ; 人才培养 ; 专业培训 ; 日本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Japanese forensic experts has been widely recognized around the world, which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ripple effect” caused by the rapid rise of the modern forensic education in Japan. By continuously adopting foreign forensic education resources and teaching experience, it has finally formed a forensic professional talent training model with a clear hierarchy of basic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training, as well as classroom teaching and case studies complementing each other; and it continuously improves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practitioners through domestic training and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providing talented profession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apanese forensic industry. In this context, this article take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Japanese forensic medicin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o study how it gradually formed the embryonic form of forensic education in modern times. Based on this, it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apan’s modern forensic medicine talent training model, summarizes excellent experiences for localized transformation, such as emphasizing the role of practical teaching, exer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the training of relevant professional talents in China.

Keywords: forensic medicine ; education model ; talent training ; professional training ;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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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

马陈骏, 谭勇, 张清华. 日本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借鉴. 法医学杂志[J], 2024, 40(3): 284-290 DOI:10.12116/j.issn.1004-5619.2024.440117

MA Chen-jun, TAN Yong, ZHANG Qing-hua. The Talent Training Model of Forensic Medicine in Japan and Its Referenc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J], 2024, 40(3): 284-290 DOI:10.12116/j.issn.1004-5619.2024.440117

日本法律体系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特征,其中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对日本刑事诉讼鉴定影响更大[1],日本刑事诉讼鉴定的技术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如日本研究开发犯罪侦查技术和调查犯罪现场的科学警察部门便是效仿德国的警察内设技术部门[2],科学警察部门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和鉴定方面工作,而高等院校和社会研究机构则主要在专业学科层面广泛开展鉴定活动,不受案件性质的束缚[3]。在日本,高等院校所承担的法医学相关的基础教育、专业培训任务更为全面且多元。

上述分工协同的鉴定业务分配方式与我国大体一致,不过我国鉴定业务分配更加泾渭分明,除遇疑难、复杂、特殊案情或必要回避情形之外,案事件现场勘验与刑事案件鉴定中涉及的法医问题均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而民事诉讼中所涉法医鉴定事项基本由社会鉴定机构及相关科研院所承接。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我国负责案事件现场勘验的法医相关从业人员大多不是从公安院校毕业,而多毕业于设立法医专业的医学院校,一旦就职于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便开始着手负责案件中毒物检验、DNA分析、死因调查等实际工作,基本没有专业培训或科学研究压力。与此同时,负责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或培训的医学院校、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从事相关研究的科研单位更侧重于传授知识、培训技能、科研攻关,且囿于保护隐私需要,为学生或学员提供真实检案的实践机会较少。这客观上导致我国法医学专业岗前教育实践能力偏弱,在职培训定位不清。

为解决上述困境,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同样存在法医鉴定业务分配制的日本经验。日本在“刑事与民事”双轨鉴定体制下形成相对稳定、独立且高效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法医行业输送大量新鲜血液。当然,日本的法医教育体系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也经历了漫长的改革与重构。本文以近现代日本法医学专业发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研究其专业人才培养的亮点做法,以供参考和借鉴。

1 日本法医学专业发展的源与流

日本司法鉴定行业的系统化发展主要源自18世纪初中国3本关于死后勘验的经典著作——《洗冤录》(1247年)、《平冤录》(未标注时间)和《无冤录》(1308年)[4],其中《无冤录》被译为日文,名为Mu-en-ruku-jutsu(1736年),该书的标题即表明其内容是“防止虚假指控的指示和说明”[5-6],由此开启了日本法医学的蓬勃发展。可以说日本法医学专业的起步得益于日本学者对我国宋朝所著的几本法医学著作的潜心学习[7],加之日本的政治制度深受我国唐朝的影响,其刑事鉴定体制基本效仿我国封建社会,即主要依附于军政体制。

1.1 近代日本法医教育事业的迅速崛起

到了近代,西方科技与管理制度也随着频繁的通商而不断影响着日本各行各业[8],如荷兰籍POMPE VAN MEERDERVOORT博士1862年开始在其私人学校讲授法医学。1871年日本成立了日本法务省和东京裁判所,设立了专门的解剖室。1875年德国解剖学家WILHELM DOENITZ博士在东京警察医院附属的裁判医学院开设了法医学讲座,随后德国生理学教授ERNST TIEGEL博士和东京大学的德国外科医生JULIUS CARL SCRIBA博士分别开设讲座。在德国(普鲁士)的影响下,KUNIYOSHI KATAYAMA博士被公派至德国和奥地利(普鲁士)留学,跟随维也纳大学EDUARD VON HOFFMANN教授学习法医学和精神病学,回日本后他被任命为东京帝国大学的第一位日本籍法医学教授,并于1897年在大学开设法医解剖课程。1899—1923年,京都、九州、东北、大阪和北海道5所大学院校均设立了由日本籍教授担任主任的法医系[9]。日本接触西方法医学知识也经历了从私班授课到大学讲座逐渐正式化、规范化的过程。

1.2 20世纪日本法医鉴定研究机构的组建

1904年,日本东京警察厅设立卫生学实验室,并在1909年正式引入指纹识别。1920年,日本成立了刑事鉴定部门并纳入司法鉴定。1948年,日本全国刑事警察总部的刑事鉴定部门(警察厅的前身)成立了刑事侦查科学实验室;1959年,该实验室重组为警察科学研究所,并在1983年成立了法医培训机构。该研究所负责监管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的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刑事鉴定科的工作。由于日本20世纪初主要学习近代西欧国家制度,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形成了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和纠问式的诉讼结构[10],所以其刑事鉴定人拥有比证人高的诉讼法律地位,其自身也需具备较高的教育水平[1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制定了新的《日本国宪法》和《日本刑事诉讼法》,改变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制度,但在刑事鉴定制度上仍然保留了部分职权主义色彩。事实上,由于美国犯罪调查实验室(Crime Lab)制度的兴起,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刑事诉讼制度受美国影响,也开始强调科学证据对指控和审判的作用,至此日本法医学研究与发展由法医解剖学的“一枝独秀”逐渐转变为多学科“多点开花”模式。

1.3 21世纪前后日本法医资质认定制度的构建

日本法医学会从1999年开始实行法医资格认定制度,包括检案认定医师制度(尸表检验医师资格制)和法医病理认定制度(法医病理医师资格制)。该制度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实行申请、考试、认定的管理制度,对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此之前,日本从事司法解剖并不要求必须获得法医资格证书。根据日本1949年颁布的《死后检查和尸体保存法》规定,医学院校解剖学、病理学和法医学的教授、副教授和监察医(监察医是从法医病理学家、临床病理学家、解剖学家及医务人员当中任命,大多数是兼职人员,专业学位也不是必须的)均有权进行尸体解剖。有些地区(如厚生劳动省)的大臣可以通过确定相关人员尸体解剖的经验,为他们颁发法医执照。

2 日本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在日本,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各司法鉴定机构分工明确。根据涉鉴案件类型不同,不仅有侧重于刑事调查的警察科学研究所和主要在非刑事案件中进行尸体检验的监察医事务所[12],而且还有既为刑事案件又为民事案件提供专业知识的大学各专业教研室[13]。其中,大学法医教研室的主要任务便是医学生的教育,法医学是日本大学医学毕业生的必修课之一。数据[913]表明,日本50余所公立大学的法医教研室每年培养潜在的法医专业人才逾万名,为日本法医学行业夯实了人才基础。

2.1 基础教育与专业培训层级分明

日本法医学基础教育课程和专业培训均由大学各个专业教研室负责。其中法医学相关专业包括法医病理学、毒物学、化学、生物学等基础类教育课程,由大学法医教研室负责教授,而其他专业,如文证审查、心理学、声学、工程学、火灾事故调查、爆炸调查等基础类教育课程则由大学中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机构负责。当然,仅通过基础教育课程培训的人员并不宜直接开展检案工作,各专业从业人员还需经过专业培训方能获得相应上岗资格,其中法医病理学、毒物学和遗传学等相关专业的培训是在日本法医学会的指导下进行,培训课程与内容还需经过法医学和死后检查方面的医学专家委员会认证;而其他与法医学有关的专业则大部分由警察科学研究所[14]和各事务所制定内部培训课程。大学基础教育课程和专业培训都会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学生[15],以保障日本法医学人员的能力与素质达标,从而间接提高法医学相关的检验与鉴定意见的质量。

2.2 课堂教学与案例研讨相辅相成

日本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基础教育课程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日本的大学法医部都开设法医学课程,在经历基础医学教育后大多在大学第四年学习一个学期的法医学知识,其间有血迹、体液、精斑鉴定等实验,学生还可以参观病理解剖,参与简单的毒化分析和DNA鉴定工作[16]。而专业培训则主要是日常和科研工作中的法医案例学习,日本法医专业鉴定人员大多需经临床医学的学习,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相应成绩,达到法医学会认定标准后才可以获得法医鉴定人资格。课堂教学与案例研讨虽然分属两个教育阶段,但却是日本法医鉴定人员获取资格的必经之路。自21世纪以来,日本法医学专业课程愈发重视实践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如日本法医学会主导的专业培训正在不断拓展培训内容,不再局限于技术层面的训练,还包括法医调查的社会意义、行为价值、伦理问题等职业认同层面的教育与培训。日本警察科学研究所也针对新时期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不断调整培训方式、改进培训内容[17],以期培养符合时代发展特征的法医学人才。

2.3 国内培训与国际交流并驾齐驱

除国内培训之外,日本法医学专业还会通过国际会议交流、案例研讨的方式提升法医学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与能力。如日本法医学会早在20世纪中期便与国际法医学协会(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Legal Medicine,IALM),国际法庭科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s,IAFS),印度-太平洋法律、医学和科学协会(Indian - Pacific Association of Law, Medicine, and Science,INPALMS)有一定联系,并于1990年与德国法医学会合作创立了国际法医学研究进展研讨会(International Symposium Advances in Legal Medicine,ISALM)。进入21世纪后,日本大学各专业教研室也积极鼓励在岗人员参加国内和国际交流培训课程,包括参加地区、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与其他研究机构合作、海外留学及接收海外留学生和青年学者,促进了日本法医学专业人员的培训全球化。除此之外,日本法医学会和日本法医毒物学协会还着手出版各自的国际期刊(Legal MedicineForensic Toxicology)以鼓励学术国际交流。

3 日本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一方面,日本近代法医学的开端依赖于域外优秀经验的广泛性传播,以德国为甚,故而日本法医学领域的教育机构设立与基础教育模式基本与大陆法系国家保持高度一致,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日本刑事证据制度。另一方面,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又受到美国犯罪调查实验室制度的影响,因此日本法医学专业培训更倾向于效仿欧美相关教育模式中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说,日本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杂糅了两大法系国家的特点,因而借鉴时必须重细节而轻框架。

3.1 保障实践教学环节真正落地

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日本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已趋向成熟,实践教学环节的地位也不断提高。无论是日本大学法医学相关专业教研室,还是法医学协会、警察科学研究所、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均不约而同地着手开展法医学专业案例教学研讨会,并积极开展学研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平台。近年来,我国法医学课程教学也逐渐开始重视实践教学。2018年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明确法医实践教学环节设计,要求学校必须制定法医学专业实习大纲,拥有合格的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和法医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并安排至少1个学期的法医学专业实习课程,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法医学鉴定实践经验。不过由于本科生在专业实习时重心已然倾向于升学、工作落实这些实际问题,不能全身心投入案件检验,因而错过锻炼提升机会,导致现实中实习效果不佳,甚至对实践教学基地产生负面影响[18]。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可操作性,保证制度落地。

3.1.1 确保专业实习有的放矢

法医学专业所设置的本科学生专业实习项目看似多与法医学操作和运用息息相关,实则多为细枝末节的琐事累活,学生很难借此触及专业核心技术或行业发展动态。而当步入研究生教育阶段后,实习重心更偏向科研论文撰写而忽视业务能力培养[19]。当然这是高等教育实习模块的通病,且不论实习单位是否能与专业完全适配,实际上各单位中涉及专业问题处置的工作基本不会交由在校实习人员完成,因此现实中鲜有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理论和技能直接参与实际检案的情况[20]。日本法医学专业在校学生的专业实习曾经也偏于形式,然而,为保证工作内容不与专业背景背道而驰,日本法医学会成立后,日本法医学专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始接受法律或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这样学生专业实习的日常工作基本不会超出法医学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与素质培养范围,通过一系列标准化实习规定保障学生专业实习成效,并依据实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实习工作内容。因此我国可以适当修改法医学专业实习的考核指标,建立以实际法医检案业务能力为主,科研创新、工作表现、人际交往等多角度辅助考核的实习评价模式。

3.1.2 强调实验实训内容与时俱进

中国法医学专业实验实训课程内容大多因循守旧,难以适配高速发展的法医类检验鉴定技术。加之现实中大多数医学类、法学类、公安类高校对法医专业的教学经费投入不足,实验实训平台软硬件配套设置尚不完善,以致法医专业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严重脱节。当然这并非法医学专业的一家之难,工学专业的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本就存有一定滞后性,但囿于法医学专业基本只服务于司法与执法部门,无法形成社会化产业发展链,因而专业师资与教学资源受限便不足为奇。不过作为应用技术型学科,法医专业课程的实验实训素材是与日俱增的,之所以未能实时融入课堂之中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方面是实验实训课程师资并不一定负责实际检案,无法获取一手案例资源;另一方面,根据司法鉴定的保密性原则,许多典型案例涉及隐私保护,无法直接搬入课堂教学中。

日本法医学专业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样聚焦于专业培训课程中常见的实际案例。专业培训的老师多为资深法医师,且基于专业培训性质,学生不仅有机会直接接触实战,而且还可能获得实际操作的机会。这种实战化导向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因此我国相关高校的法医学专业实验实训课程设计也应当尽量贴近实战。应大力培养具备法医检验资格与高校教师资格的“双师型”教师,为青年教师提供实战践习的平台,收集各地司法鉴定机构和公安鉴定机构的典型案例,同时督促法医学专业实验实训课程教纲、教案与课件的保密审查,保障教用案例的非涉密性。

3.2 进一步发挥专业培训效能

日本法医学专业人才培育模式中学校教育和专业培训的内容存在一定区分度,仅完成学校教育的课程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实际检案工作,法医从业人员在取得资格认证之前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课程。实际上我国也有类似规定,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部门规章层面,目前我国对于司法与公安鉴定人的资格申请条件中并没有设置专业培训结业的前置需求,且资格审查也主要以形式审查为主[21]。司法部于2017年发布《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 11号)后,各地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便开始着手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申请的笔试、面试考核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等。与此同时,公安机关鉴定人的资格申请程序虽仍未做出相应变通,但近年来也开始逐步提高法医鉴定资格门槛。故在此背景下,法医学专业培训的功能与价值势必有所调整。

3.2.1 明确岗前培训的目标导向

设置岗前培训首先需了解潜在培训对象的现实需求。理论上从业人员必然是优先保证自己顺利入职并不被行业动态退出机制所淘汰,才有可能花费时间学习专业知识。从功利角度出发,当下法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从业硬性指标是通过司法部、公安部定期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考核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负责的实验室认可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CMA)。当然司法鉴定领域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领衔的能力验证专项培训班基本涵盖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四大类鉴定业务,但实验室认证认可培训仍然不足。而公安鉴定领域既没有针对能力验证项目也没有针对实验室认证认可的专项培训,以致其从业人员无法针对性地查缺补漏,甚至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公安鉴定机构已经不再具备申请CNAS实验室认证项目的条件。单论数量,每年公安机关主办的法医学相关岗前培训不在少数,内容涵盖多个学科分支。可惜的是,上述岗前培训既非执业资格的必要前置,亦非必修课程,其更偏向于涉及法医学方向的非强制参与的经验或技术分享交流会,难以引起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员的重视。对此我们可以效仿日本法医职业岗前教育培训的强制性参与制度,直接以目标导向为出发点,定期举办各类能力验证与实验室认证认可培训,将参训并考核合格设为职业准入必备条件,借此完善司法鉴定与公安鉴定的质量监控体系并提升法医鉴定执业准入门槛。

3.2.2 重视在职培训的科研交流

近年来,国内法医学在职培训班逐年增多,通过与相关科技企业合作,法医专业教师、鉴定科研人员,甚至在校学生均能获得适合自身发展的专业技术培训资源,并通过参与案例研究、场景训练、设备操作等学习成熟的、先进的法医学知识与技术。但目前我国法医学在职培训基本停留在设备展示与技术指导层面,少有涉及技术研讨、前沿展望的法医学专业高水平学术交流。这也是当下我国法医学专业区域发展不均衡所致,近几年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鉴定人培训班数量逐年增加,但“技术扶贫”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全国范围内法医专业理论与实践的高水平研讨会却在不断降温,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医学领域整体技术能力和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22]

日本的法医学在职培训除了设备展示与技术指导之外,还包括警察科学研究所与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合作,后者更注重科研培训,即“授之以渔”。相关人员在警察科学研究所接受在职培训的过程中接触前沿科研项目,了解技术发展动态,有助于将科研能力与习惯带入今后常态化工作中,带动行业技术实战化发展。由此可见,法医学在职培训不只能局限于“技术扶贫”,还应构建以科技企业负责科研攻坚、技术职能部门负责需求导向的以科研为内核的产学合作在职培训模式,让培训对象能够通过在职培训不断培育“科研细胞”。

3.3 构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亚洲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均不遗余力地开展涉及法医学各专业的国际学术交流以谋求合作。如日本法医学会参与创立ISALM,韩国国家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主办了亚洲法庭科学学会(Asian Forensic Science Network,AFSN)第三次年会,又于2014年作为主席国筹办了第20届国际法庭科学大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s,IAFS),新加坡卫生科学局也与一些国外知名机构进行特定学科的技术培训和合作交流。

相较之下,虽然我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也定期举办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就司法鉴定热点与焦点、发展与趋势进行报告研讨,但如此体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程度是微不足道的。而作为法医实践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公安机关法医从业人员囿于特殊的身份与工作性质,参与相关国际交流合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在此背景下应当如何构建法医学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以助力专业人才培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3.3.1 整合资源,建立分级培养模式

基于日本丰富的教育资源,其法医从业人员的人才素质一直位列国际前列。整体上日本法医基础教育与专业培训的知识承载量极高,不仅包含法医学下设分支学科知识,还涵盖临床医学的部分内容;不仅要提前取得医师资格,还要至少获得博士学位,方可参加法医学会的鉴定人资格认定。可以说,在日本培养一个法医鉴定人员所耗费的精力极大,目前来看,直接照搬其相应做法显然不太现实,特别是国内教育资源分配仍有不均的背景下,要求一些偏远、贫困地区如此“不计成本”地培养一名法医鉴定人实属强人所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任国内法医学专业发展与国际水平差距愈发增加的客观事实。笔者认为,对于不同教育资源背景的城市或地区,可以设置不同等级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例如,较为发达城市或地区的法医鉴定人资格审查标准完全可以对标日本,将准入门槛拉高,而欠发达城市或地区可以适当放宽要求,优先保障法医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发达城市或地区的优质教育资源,培养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水平人才,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能够促使部分未能达到最高标准的次级合格人才分流至欠发达城市或地区,解决当地法医专业人才缺口。

3.3.2 创新教法,充分汲取国外经验

日本法医学专业发展史本质上就是通过国际交流不断汲取他国先进技术与方法的学习史。若没有“明治维新”,日本近代法医教育事业的崛起之契机必然延后,法医学行业发展也可能迟滞不前。虽然这些发展契机或多或少带有“殖民背景”,但不可否认的是增进国际交流对法医行业发展确实大有裨益。为充分获取国外优秀经验,可以不断扩充教学资源、创新教育方式,如直接引入编译国外教材、著作进行理论与实践教学,采用被国际认可期刊上发表的真实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借鉴国际期刊、研讨会上最前沿研究成果进行科研移植等。当然,不同城市或地区获取的国外法医学专业资料或有不同,不同阶段、学历的法医专业教学模式或有差异,但国际化视野不能忽视。

3.3.3 突破枷锁,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一方面,积极举办或参与国际会议可以提高专业的国际形象。如日本通过参与或主办各类国际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展现其法医学行业发展水平,并依靠所出版的国际性期刊吸纳域外相关领域的优秀成果供国际学术界阅览,与此同时,日本大学教研室还鼓励法医学相关专业学生赴海外留学,促成培训全球化。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本国法医学行业走向国际化,在国际法庭科学领域展现本国的良好形象,而且有利于促进国内外法医学专业人才互动、学术交流,保持本国法医行业发展的创新性。另一方面,加强技术交流合作也为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技术保障。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第18条之规定,在被请求缔约国的有关法律、条约、协定和安排下,应当尽可能充分地为请求缔约国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其中包含检查物品和场所、提供鉴定意见。那么如若各缔约国法医鉴定机构或人员的能力水平良莠不齐,可能会造成本应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技术问题而无法定罪,从而影响跨国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与审判。

4 结语

纵观日本法医学专业发展史不难发现,其法医学行业的崛起离不开健全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日本正是通过层级分明的基础教育与专业培训、相辅相成的课堂教学与案例研讨以及并驾齐驱的国内培训与国际交流等培育机制为日本法医学行业源源不断输送高水平人才,这为我国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笔者认为,在经过本土化改造的前提下,应当在保障实践教学环节落地、发挥专业培训效能以及构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等方面完善相关举措,不断提高法医学专业人才质量,从而在根源上推动我国法医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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