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杀人作案”法医精神病鉴定1例
编委: 李雯
收稿日期: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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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ived: 2024-05-06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汤涛(1966—),男,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精神病学研究;E-mail:tangt@ssfj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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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涛.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被鉴定人胡某,男,40岁,农民工,初中文化程度,已婚,育有一双儿女。某年4月27日凌晨02:00许,胡某从五楼(出租屋)跳下摔伤致失血性休克,被路人发现后打“120”送至医院抢救;下午13:00许,其妻熊某被发现在该出租屋内死亡,死亡原因系被锐器砍切颈部致血管、气管、食管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因被鉴定人既往有精神异常表现且案发后不能回忆涉案经过,为慎重处理此案,公安机关委托我院对胡某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法医学鉴定。
1.2 送检材料摘要
同年6月9日—12月1日11次讯问笔录摘要:被鉴定人除了对案件发生经过始终表示不能回忆以外,对其他情况都能陈述清楚。知道自己涉嫌犯罪,称“我真的对不起她,对不起熊家人,对不起社会”“房间里就我和我老婆,老婆死了,那肯定是我动手打死她的,但是具体怎么打死她的我真的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我老婆进门朝我发火、扔东西,之后就不记得了,等再有记忆的时候就在医院里了,其间的过程我记不清了”。承认夫妻关系不好,称老婆在打工期间,有一男子对她很关心,“我岳母身体不好,那个男的还给她转了一万块钱,后来我在她手机上也看到过,对方给她发‘亲爱的’之类的,下班了还发‘到家了没有’,然后我老婆发现了就把信息删掉了”。怀疑妻子有外遇,称有一次和妻子视频时,看到一个男人的手;其离开家时没有避孕套,等他回来时发现有三盒避孕套,其中一盒拆开用过了。反映其4月份坐火车回老家看病,在火车上发现有人动了他的行李,“我发现不对劲,就跟列车员说这里不安全,列车员叫我到餐车上去了,在餐车上我不敢睡觉,到站后恍恍惚惚的”。自诉患有一种叫“黑了晕”的病,发作过两次,“眼睛一花,头昏倒地,身上出汗,两三分钟就好了,没有去医院接受过检查和治疗”。称以前喜欢喝酒,之后因为痛风就不喝酒了,4月26日没喝酒。10月8日第8次讯问时,称搬进该出租屋后的一个晚上(不是事发当晚),在床上睡觉时,两次听到外面走廊上有人说话的声音,具体说什么听不清楚,男的女的也听不出来,“我两次都很快开门出去看,但是都没看到人,外面应该是没人的,但我确实听到了外面的声音,之前因为觉得这件事有点封建迷信,所以我才没说”。
据急救中心医生反映:到现场时发现胡某瞳孔反射正常,意识清醒,颈部有一条长约6 cm的创口。在救护车上问他有无家属,他当时口齿不清,讲了半天才零零碎碎拼出了一句话,内容是“我老婆在楼上”,这句话他重复了好几遍,能说出老婆的手机号码。送到医院后,医生问他叫什么名字,他说身上带有身份证,然后医生从他口袋里拿出来一张身份证,是他本人的。
据中心医院医生及住院病史反映:胡某入院当时病情比较严重,主要是失血性休克,精神状态不稳定,自己要寻死,有拔氧气瓶的情况发生。4月29日开始出现谵妄,表现为胡言乱语、大喊大叫伴烦躁,予右美托咪定、丙戊酸钠改善精神症状,几天后缓解。出院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双足部开放性损伤伴多发性骨折,多发性骨盆骨折,左跟骨骨折,右跟骨开放性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失血性休克,创伤性气胸,肺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肝、脾挫伤,腹腔积液,下颌骨骨折。
补充调查材料:被鉴定人性格温和,平时打工生活正常,没有癫痫及精神病史;有过突发“晕倒”情况,表现为脸色苍白、意识模糊,无四肢抽搐或暴力行为,休息1 min左右可恢复正常;以前几乎每天喝酒1~2顿,一顿3~4两白酒,患痛风后不再喝酒,没有异常表现。同年4月1日胡某回老家看痛风时曾出现精神异常,家人到火车站接他时发现他在出站口全身发抖,走路不稳,语无伦次,之后便带他到当地医院看病,几天后恢复正常,1周后出院,至案发期间没有再发作过。大概四五年前的一个下午,胡某说他发现熊某和她厂里一个男的聊天很亲密,聊天记录被他发现了,因为这个事情两人吵了起来,熊某还拿起菜刀要砍他,胡某害怕被砍就逃了出来。案发前十多天,胡某说他老婆变心了,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亲友觉得胡某这段时间有点闷闷不乐,与之前有点区别。被害人有一男性同事承认平时会与熊某频繁网上聊天,“过年的时候我们的关系更加亲密了,偶尔我也会给她说些情话。直到后来她叫我把微信删掉,说她老公要来了,微信聊天被她老公发现了也不好”。胡某在看守所精神状态正常,与其他在押人员相处较好,饮食、睡眠正常。
外地医院住院病历摘录:被鉴定人于案发当年4月1日因“左踝肿胀疼痛1周、精神异常12 h”入院。1周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左踝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负重及旋转时加重,12 h前出现精神异常,语无伦次,意识错乱。入院后行头颅CT、心电图等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予对症治疗。4月7日精神异常基本恢复。
次年3月1日某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暂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案发当日(案发当年4月26日晚上至27日凌晨)有无饮酒或者吸食毒品;(2)经查询,犯罪嫌疑人胡某无吸毒史。
1.3 鉴定调查
据承办警官反映:据现有证据,基本排除第三者作案可能。从现场勘验情况,如血足迹、烟蒂等,推测被鉴定人作案后在室内活动了一段时间后才跳楼。厨房只有一张桌子,切菜案板就在桌上。被害人刀伤创口集中在颈部,未见乱砍迹象。案发后未行毒品尿检,抢救时有大量输血,现场有半瓶酒,但急救人员未闻及明显酒味。审讯时胡某对其他事情都可以讲清楚,只对涉案经过讲不清。经查,其妻子确与其他男性有暧昧关系。
1.4 鉴定精神检查
意识清,定向准确,注意力集中,接触良好,检查合作。理解与领悟力好,对答切题,未发现思维联想障碍及思维内容障碍。对个人一般情况及经历陈述清楚。称4月1日坐火车时有被害感,“刚坐上火车时还正常,1个小时后转车,人像发狂了一样,觉得车上不安全,有人动我的包,拉链被拉开了,火车行驶中我要开门下车,说有人偷东西不安全,感觉有人在旁边盯着,后来乘务员带我去了餐车,坐了一晚上。别人的眼神不怀好意,说话也好像在说我,听见拍照的声音,好像他们都在拿手机拍我。我下车时衣服、包都不要了,不敢去拿,是侄儿的岳父到车上去找我的包”。称下车后直接去了医院住院治疗痛风,住院后上述不安全感就没有了,出院后回老家住了几天就去打工了。问及妻子外遇问题时,立即表示从来没有因为这个吵过架、打骂过她,自诉妻子厂里有一个男的发微信给她、关心她,丈母娘生病时那个人还转了一万块钱给她,在家里曾发现避孕套,视频电话时看见有一只男人的手晃了一下。承认有20多年饮酒史,有酒瘾,“有十来年时间,基本每天饮酒两顿,每顿喝白酒3~4两,有时也喝啤酒,一顿喝1斤白酒也没事。3年前查出痛风后饮酒量减少,直到案发当年4月去医院看病后才没再喝”。表示戒酒后仍想喝酒,但没什么异常情况。对本案发生经过的陈述与讯问笔录基本一致,称审讯时才知道老婆死掉了,其间发生了什么事一点不清楚,不知道自己怎么跳楼、怎么去医院的。问其以前有无类似不能记忆的情况,称有过两次突然晕倒,“好好地突然发病,刚开始感到头晕,马上就眼花了,之后感到无力,就站不住了,倒下的时候我用手撑了一下,顺势坐在了最近的石头上,之后就很无力地坐在石头上,意识模糊,休息一会就好了,大概就几分钟时间,但都是有记忆的,就是有点模糊”。否认有过癫痫发作。问其对案件处理的看法,称“如果证据确凿是我把她杀了,我肯定要负责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肯定要把事情弄清楚,我为什么要把她杀了,一没吵、二没闹,半夜起来突然拿刀把人砍了,这是不可能的,但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也希望把事情弄清楚”。表示能适应看守所生活,否认有凭空耳闻人语、被害感等异常体验,否认存在情绪低落、兴趣减退、易疲乏等抑郁症状。检查中,胡某情感反应适切,思维连贯,言谈有序,查及案发当年4月1日前后曾出现短暂精神异常,案发时及目前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记忆未见异常,自知力存在。
1.5 辅助检查
脑电图、头颅CT检查均正常。
1.6 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资料,被鉴定人胡某曾患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涉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如果本案确系其所为,则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2 讨 论
“遗忘”作案过程在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常会遇到,此类鉴定的难度较大,存在多种可能[1],如作案时处于意识障碍状态(癫痫、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分离性障碍、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醉酒、吸毒等);作案后自杀,造成窒息、颅脑外伤、出血性休克等,清醒后遗忘;器质性精神病(痴呆状态、遗忘综合征等);抑郁症患者注意涣散的无意识动作;作案后出现拘禁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患者不顾事实否认或不配合审讯;正常人抵赖、否认作案事实;案件事实不清,是否系被鉴定人作案存在疑问。如何进行鉴别并得出正确的鉴定意见,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至关重要。
2.1 精神疾病的诊断和鉴别
2.1.1 疾病的诊断
本例被鉴定人胡某系中年男性,初中文化程度,已婚,育有一双儿女,靠在各地打工维持家庭生活,主要从事房屋拆除工作。人格特征无明显偏离正常,能与人和睦相处,除当年4月初出现短暂精神异常外,既往精神状态正常,社会功能无明显障碍。案发前除患痛风外无其他严重躯体疾病或严重外伤史。四五年前,被鉴定人发现妻子与其他男性存在暧昧关系,两人为此发生过打斗,案发前又发现妻子有外遇迹象。4月27日凌晨,被鉴定人涉嫌在出租屋内持菜刀杀死妻子,然后从五楼跳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多器官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失血性休克等严重躯体创伤,之后出现短暂谵妄状态,经抢救脱险。讯问时对作案经过表示完全没有记忆。收押入监后精神状态正常,日常生活及与人相处正常。
同年4月初,被鉴定人因“左踝痛风性关节炎”至某医院住院治疗,病史记载“12 h前出现精神异常,语无伦次,意识错乱”,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精神异常于数天后缓解,痛风病情好转后出院。上述精神异常情况能被家属及有关证人证实。而调查反映其既往无精神病史,之后也未再出现过明显精神异常。
本次鉴定时,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准确,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表情自然,思维连贯,对答切题。对个人经历及夫妻关系陈述清楚,对涉案经过表示不能回忆,所述内容与讯问笔录一致,知晓自己属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目前处境,表示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作案则应该承担责任,但不清楚作案经过以及自己为何要杀死妻子,希望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反映在4月1日入院前在火车上莫名感觉恐惧、不安全,怀疑被偷窃、被周围人盯着、被拍照等,并为此向列车员提出开门下车的要求,不敢坐自己的座位而是去餐车坐了一晚,不敢睡觉,到站下车时不敢去拿行李,症状持续时间短暂,入院后即自行缓解,之后未再出现过,上述异常体验能得到有关病历和证人证实,可认定当时存在突发短暂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自述案发前曾出现过一过性“幻觉”体验,但该体验出现在晚上临睡前,且其对该体验有自知力(前7次审讯时因认为该体验像封建迷信而未提及),故缺乏临床诊断价值。精神检查中,未发现被鉴定人在案发期间及目前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未见明显高涨与低落,情感反应适切,意志要求存在,智能记忆无明显障碍,自知力存在。
2.1.2 与其他疾病的鉴别诊断
(1)精神分裂症或妄想性障碍。被鉴定人因患痛风住院,病历反映其“12 h前出现精神异常,语无伦次,意识错乱”,精神检查发现其当时存在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但精神异常仅持续数天,除此之外未见明显精神异常,工作、生活如常,社会功能未见明显受损;对妻子虽存在猜疑,但事出有因,并非脱离现实、荒谬离奇,属超价观念性质,故可排除精神分裂症或妄想性障碍诊断。
(2)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自述既往有过几次“突发头晕目眩,四肢无力,摔倒,意识模糊,两三分钟缓解”的情形,但倒下时尚能自行或在他人搀扶下保持一定体位,如“我用手撑了一下,顺势坐在了最近的石头上,之后就很无力地坐在石头上,意识模糊,休息一会就好了”,上述表现不符合癫痫发作的临床特点,且其既往也无癫痫病史,本次鉴定时脑电图、头颅CT检查均无异常,故该诊断缺乏依据。
(3)分离转换性障碍(癔症)。被鉴定人自述既往有过几次“突发头晕目眩,四肢无力,摔倒,意识模糊,两三分钟缓解”的情形;4月1日发病时表现为全身发抖,语无伦次,之后几天精神异常时有时无;其母亲亦有类似发作,故该诊断尚待排除。因其发作时四肢无力,无暴力倾向可能,故与本次涉案行为无关。
(4)乙醇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有饮酒史20年,几乎每天喝酒1~2顿,一顿3~4两白酒,案发前1个月左右因痛风发作而停止饮酒,无明显戒断反应;案发时无证据证明其处于醉酒状态。
(5)意识障碍。被鉴定人案发后始终表示对涉案过程不能回忆,出现这种“不能回忆”的情形存在多种可能,可见于严重躯体或颅脑外伤导致的昏迷,意识恢复后出现的逆行性或顺行性遗忘;严重精神创伤引起的心因性遗忘;也可能是有意逃避责任等。而其既往及案发当时无严重颅脑外伤,无严重神经科或精神科等疾病急性发作导致的意识障碍,如精神运动性癫痫发作导致暴力行为等证据;被害人刀伤创口集中在颈部,未见乱砍迹象;被鉴定人在急救车上重复讲“我老婆在楼上”,并能报出老婆手机号码,提示其存在关心楼上妻子的情况,故不支持其是在意识障碍状态下作案。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资料及《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曾患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涉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
2.2 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评定
本例公安机关提供了被鉴定人涉嫌作案的证据,但其本人却始终表示对作案经过没有记忆,无论是公安审讯还是鉴定精神检查都未能获得有效供述以阐明其作案动机和作案经过。但是如果本案确系被鉴定人所为,因不存在影响其对作案行为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例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病,在公安审讯及鉴定精神检查时虽对作案经过表示不能回忆,但对自己的身份、自身处境及面临的刑事诉讼能分辨清楚,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目前被鉴定人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2.3 “遗忘杀人作案”的法医精神病鉴定要点
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遗忘”作案过程是遗忘还是伪装,属疑难复杂问题,通过该典型案例鉴定过程解析可见,鉴定人凭借自身扎实的精神医学理论知识与鉴定实践经验,通过细致工作及缜密分析,一般能够得出高度盖然性的鉴定意见。此类案件在鉴定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关注:
(1)鉴定前准备工作要充分。须收集完整的案卷、病史等鉴定有关材料,通过全面、仔细的阅卷,了解被鉴定人的概况、既往及案发前后精神状态、案情事实、材料中的疑问与线索并明确补充调查的内容。本例鉴定人经详细阅卷(包括被鉴定人11次讯问笔录、旁证材料、病史材料等送检材料)后,根据送检材料反映的异常线索请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所拟调查提纲为:详细了解被鉴定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可通过证人、微信、自书材料等);4月1日入院时曾有精神异常,精神异常持续多久,之后是否缓解,案发前是否存在精神异常,可向其亲属及有关知情人了解,并提供该医院住院病历;看守所对其精神状态的反映材料;中心医院医生称当时请精神科医生看过,是否有会诊记录;饮酒史及案发时有无饮酒;有无吸毒史;有无癫痫发作病史;所谓“黑了晕”究竟是何病,了解具体表现及治疗情况;作案菜刀问题(菜刀在房间何处、是否随手可得);被害人创口特点等。上述补充材料为之后的鉴定检查、鉴定分析及出具准确的鉴定意见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鉴定精神检查要全面、深入。在精神检查过程中须对“遗忘”进行仔细甄别,对送检材料反映的异常线索或正常作案可能进行仔细研究,判断其是否存在某种精神症状或精神疾病,逐一排除各种精神病理状态导致作案的可能性。
(3)须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头颅CT、脑电图等。
(4)鉴定分析应逻辑缜密、全面客观。此类案件的鉴定分析应当运用“选言推理”的逻辑思维方式[2],需考虑到多种判断都存在的可能性,在检查和调查过程中,无论是支持或是否定这些可能性的信息都应予以收集,在分析中运用逐一排除的方法来确定最终的可能性。
(5)鉴定意见要留有余地。此类案件由于案情复杂、送检材料有限,鉴定人穷尽所有鉴定手段往往也只能得出高度盖然性的鉴定意见,故鉴定意见措辞留有余地为妥,如本例鉴定意见中的“根据现有资料”“如果本案确系被鉴定人所为”即为谨慎考虑的措辞体现。
2.4 案件处理反馈情况
次年3月28日本院出具鉴定意见书,4月17日胡某第一次做了有罪供述,承认案发当日因怀疑熊某有外遇等家庭矛盾与熊某在出租屋内发生争吵,持菜刀砍击熊某颈部并将熊某的头部撞击地面,在发现熊某无生命体征后,将熊某的尸体移至餐厅与厨房间的地面上,之后自己从出租屋厨房的窗户处跳楼,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6次讯问笔录交代的作案经过内容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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