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焚尸1例
1.
2.
3.
4.
通讯作者: 刘宇铭,男,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研究与鉴定;E-mail:714738719@qq.com
编委: 邹冬华
收稿日期: 2024-06-02
基金资助: |
|
Received: 2024-06-02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董贺文(1989—),男,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虚拟解剖和法医病理学研究与鉴定;E-mail:donghw@ssfjd.cn
关键词:
本文引用格式
董贺文, 田志岭, 凡润杰, 赵亮, 顾钰奇, 刘宇铭.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某派出所接报警称其辖区一房屋内着火,消防灭火后在室内发现一具烧焦尸体,经调查及DNA比对,确认该尸体身份为房屋住户,男性,28岁。
1.2 现场勘验
现场为某公司员工宿舍,位于楼栋3层,一室一卫户型结构,现场门锁完好,门窗无撬压痕迹。室外楼道内无监控摄像头。
火灾过火区域集中于卧室,阳台和卫生间烟熏痕迹较轻。卧室西北角的木床严重烧损,两侧墙面形成“V”字形抹灰层脱落痕迹,顶部墙面形成“清洁燃烧”痕迹。木床南侧靠西墙处床头柜上的物品严重烧融,卧室东南角木质衣柜表面有过火、烟熏痕迹,该衣柜上方的空调内机塑料外壳融化并掉落在衣柜顶部。尸体位于木床位置,全身烧焦,头西脚东呈仰卧位,头部及左上肢被掉落的抹灰层掩盖(图1)。移去尸体,对木床烧损区域进行勘验,木床有2个床板,下方床板烧损较上方床板轻,上方床板仅有部分残留,木床其余结构烧毁。木床下方发现手机充电线和疑似手机电池包燃烧残留物。
图1
1.3 尸体检验
于死亡当天进行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残尸长约164 cm,呈拳斗姿势,全身皮肤软组织广泛性炭化伴焚毁,未见衣物残片。枕部部分头皮残留、炭化,颅骨炭化,表面多发散在裂隙状骨裂,口、鼻周围有灰白色碎块及粉末状物质附着。双侧锁骨、右侧部分肋骨及右髂骨外露、炭化,右季肋区外后侧软组织缺损,破口与胸腔、腹腔相通。背部正中残留条带状皮肤,呈焦黄色及炭化改变。四肢多处骨骼外露、炭化,左股骨下段斜行断裂伴断端炭化,周围未见出血,双手腕及踝部关节不全分离,呈苍白色或炭化改变。
尸体解剖:硬脑膜外砖红色热血肿形成;颈阔肌及两侧胸锁乳突肌外露、炭化;颈部两侧胸骨舌骨肌、肩胛舌骨肌于喉结周围色泽变深(以右侧为著,图2),范围约6.0 cm×5.5 cm,边界较清,呈片状分布,提取色泽变深区域颈部肌肉以备镜检;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呼吸道未见烟灰、炭末及热作用改变,食管及胃黏膜光滑,未见烟灰、炭末;会厌、喉头黏膜散在出血点,心外膜、双肺肺膜散在多量出血点;脑、颈动脉、颈椎、颈髓、胸腹腔器官、睾丸等均未见机械性损伤改变。
图2
图3
图3
颈部肌肉组织和气管黏膜的组织病理学改变(HE×100)
A:颈部肌肉组织;B:气管黏膜。
Fig. 3
Histopathological changes of cervical muscleand tracheal mucosa (HE×100)
1.4 毒(药)物检验
死者血液中一氧化碳血红蛋白(carboxyhemoglobin,HbCO)饱和度为3.7%,血液中未检出硫离子、氰根离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1.5 案件侦查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与死者是同乡、工友,两人宿舍相邻。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因向该男借钱未果以手臂扼颈方式导致其晕厥,该男醒来后犯罪嫌疑人又对其用手臂扼颈,并用手机充电线勒其颈部直至死亡。之后犯罪嫌疑人操作死者手机支付宝、微信等APP盗取钱财未果,为销毁作案证据,将被褥点燃后逃离现场。
1.6 鉴定意见
该男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讨 论
对于火场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鉴别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对案件侦查具有重要意义。本例经系统尸体检验,无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表现,食管及胃内亦未见烟灰、炭末,尚无生前烧死的主要征象。人血液中HbCO饱和度明显升高是生前烧死的有力证据,通常烧死者血液中平均HbCO饱和度高于30%,死后焚尸者基本低于20%,低于10%提示火灾发生前受害者已死亡[1],而本例死者血液中HbCO饱和度为3.7%。需要指出的是,吸烟者血液中HbCO饱和度可达8%~10%,故遇到血液中HbCO饱和度低者应依据多方面证据谨慎鉴定[2-3]。因室内火场中建筑装饰材料、羊毛和丝织品等燃烧会产生氰化氢、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测定血液中氰化物、硫化物对鉴别是否为生前烧死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1],而本例死者血液中未检出硫离子和氰根离子。综合本例尸体检验所见和毒(药)物检验结果,可排除生前烧死。死者颈部两侧胸骨舌骨肌、肩胛舌骨肌于喉结周围片状出血,镜下未见肌肉组织热作用改变,提示其生前颈部曾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同时,死者脑、颈髓、胸腹腔器官甚至睾丸等均未见机械性损伤,亦无自身疾病和中毒致死的依据,结合其心外膜、双肺肺膜多量出血点等征象,可判定死者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然而,本例案发之初通过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经验性判断是一起意外火灾事故,并未引起高度重视。随着尸体检验以及死因的逐步明确,为本案的侦查提供了方向,因此,鉴定中应细致、全面地进行现场勘验和案件调查,寻找并确定致伤工具,对死者颈部损伤致伤方式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判定死亡性质。本例现场的木床烧毁,上方床板烧损较下方为重,尸体位于木床位置,体表重度炭化,但结合其枕部残留头皮、背部正中残留条带状皮肤等烧伤程度分布特点分析,可以推断尸体位置及仰卧体位为原始状态;以木床(尸体)位置为中心,两侧墙面形成“V”字形抹灰层脱落痕迹,木床上方顶部墙面形成“清洁燃烧”痕迹等,火势及烟熏痕迹具有向周围蔓延的特征,可判定木床(尸体)位置为起火点[4]。然而经公安和消防现场勘验,起火原因尚未可知,现场亦未检出助燃剂成分。就本例而言,死者不存在醉酒、毒(药)物中毒以及严重自身疾病情形,无论何种起火原因,发生火灾时无逃生迹象,均提示本案存在疑点。此外,现场发现的手机充电线是否为颈部损伤致伤工具,死者手机去向不明,是否被他人带离现场,都值得推敲。循着这些案件线索,经全力侦查,最终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手段,案件得以告破。
这是一起典型的扼勒颈部杀人后利用火烧焚尸灭迹掩盖杀人罪行的案件,该类型案件的难点为判断案件(死亡)性质,查明死因是判断案件性质的前提。然而,火场中尸体往往烧伤严重,甚至全身炭化而导致检验条件受限。对此,法医工作者不仅要掌握案情和现场情况,包括尸体原始状态、起火点、起火原因等,还要了解死者年龄、职业、社会关系等,这有助于评估案件性质和做好尸体检验预案。尸体检验应细致、全面,包括对颈髓、生殖器官等非常规解剖部位,做到应检尽检,对颈部肌群要采取逐层解剖方式进行检验,也要充分考虑捂压口鼻、压迫胸腹部等导致窒息的情形,不放过任何可疑损伤,必要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或特殊染色检验,以区分是生前出血还是死后热作用所致,最终为办案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火场中尸体的法医学分析
[J].
Forensic analysis of the fire-death and non-fire-death in the fire scene
[J].
论火灾现场起火点的认定
[J].
Discussion on identification of the origin of fire
[J].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