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13, Vol. 29 ›› Issue (2): 120-121,124.DOI: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2.010
余关茂,陈正平,田国强
YU GUAN-MAO, CHEN ZHENG-PING, TIAN GUO-QIANG
摘要: 目的 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意见改变的原因。 方法 回顾性分析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0月—2011年10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件51例。 结果 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中,鉴定意见有改变的共计30例(58.82%),其中伤残等级提高8例,伤残等级降低22例。按鉴定意见改变原因分,鉴定人评定时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理解差异8例,鉴定人自由裁量差异10例,鉴定人对某些精神症状的认识差异2例,鉴定时间差异10例。 结论 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减少鉴定人个体差异引起的鉴定意见改变,正确理解条款规定的要求。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