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19, Vol. 35 ›› Issue (1): 52-51.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1.010
史芳1,2,3, 张毛影1,2, 马静媛4, 黄崇亚1,2, 高建辉1,2, 顾珊智1,2
SHI Fang1,2,3, ZHANG Mao-ying1,2, MA Jing-yuan4, HUANG Chong-ya1,2, GAO Jian-hui1,2, GU Shan-zhi1,2
摘要: 目的 分析骨科医疗损害特点,探索骨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原则和方法,为今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统一标准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方法 收集2002—2015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例364例,对其中100例涉及骨科医疗损害的案例进行回顾性调查分析。 结果 在100例骨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例中,涉案医院104家,判定有过错的95例,无过错的9例,过错原因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对病情观察、预计不足”占27.9%、“术中操作不当”占17.3%、“误诊误治、漏诊漏治”占12.5%。诊疗后果以残疾居多,占61%;其次为病程延长,占31%;死亡较少,占8%。判定有因果关系的95例,占91.4%;无因果关系的9例,占8.6%。医方过错原因力分布在次要原因(25%)的为56例,占53.9%;主要原因(75%)的为20例,占19.2%。 结论 全面分析骨科损害后果的成因,区分引发医疗过错发生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是判定骨科医疗过错原因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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