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03, Vol. 0 ›› Issue (4): 209-211.
汤涛,蔡伟雄,吴家声
TANG TAO,CAI WEI-XIONG,WU JIA-SHENG(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S,MINISTRY OF JUSTICE,SHANGHAI200063,CHINA)
摘要: 目的研究精神分裂症限定责任能力鉴定的一般规律,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方法挑选必要的分析条目,对31例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司法鉴定资料逐例进行评分分析,对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出其贡献率大小。结果贡献率分别为因子1:18.785%;因子2:15.549%;因子3:14.023%;因子4:10.347%;因子5:9.437%;因子6:7.923%。结论主要反映患者对危害行为性质的认识因子(因子1)在所有变量中最为重要,并建议对精神分裂症限定责任能力可以进行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