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17, Vol. 33 ›› Issue (3): 244-246.DOI: 10.3969/j.issn.1004-5619.2017.03.006
王 靖,付培鑫,高燕丽,朱明霞,史天涛
WANG JING, FU PEI-XIN, GAO YAN-LI, ZHU MING-XIA, SHI TIAN-TAO
摘要: 目的 探讨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作案特征。 方法 将具有凶杀行为的抑郁症(抑郁发作)患者为研究组,共40例;随机抽取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为对照组,共50例。自制调查表收集两组的一般人口学资料、作案特征等相关数据,并进行比较。 结果 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年龄、接受教育时间、职业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与对照组相比,研究组被害对象多为子女和父母,在杀人后多有自杀行为(70%),凶杀原因以扩大性和间接性自杀为主,以往多有自杀未遂(85%)。研究组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为主(70%),对照组以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为主(56%)。除案发地点外,其他作案特征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结论 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作案特征存在不同,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应需在鉴别诊断时加以考虑。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