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20, Vol. 36 ›› Issue (3): 333-336,340.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20.03.007
高滢1, 张增2, 苗庆山2, 陈敏2, 李宝花2, 张金响2, 苏中华2
GAO Ying1, ZHANG Zeng2, MIAO Qing-shan2, CHEN Min2, LI Bao-hua2, ZHANG Jin-xiang2, SU Zhong-hua2
摘要: 目的 探讨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的鉴定诊断与鉴定前临床诊断的一致性。 方法 利用自编调查资料整理表回顾性收集济宁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2014—2017年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1 369例被鉴定人的鉴定资料,将鉴定意见的精神障碍诊断结果和既往临床诊断进行比较分析。 结果 1 369例被鉴定人中,鉴定诊断有精神障碍者964例(70.4%),无精神障碍者405例(29.6%)。前者有临床诊断者为63.3%(610例),高于后者的43.2%(175例,P<0.05)。鉴定诊断的各类精神障碍中,癔症、应激、神经症类患者有临床诊断的比例最高(86.7%),而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有临床诊断的比例最低(9.6%)。鉴定诊断与临床诊断总体一致率最高为精神分裂症类(98.4%),人格与行为障碍(33.3%)最低。有精神障碍组临床诊断与鉴定诊断的总体一致率为84.1%,Kappa值为0.759。相比门诊诊断,住院诊断和鉴定诊断的一致率(85.9%)更高(P<0.05)。 结论 在能提供既往临床诊疗资料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被鉴定诊断为有精神障碍者,其鉴定诊断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较高,临床诊断(尤其是住院诊断)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有较好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