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19, Vol. 35 ›› Issue (3): 285-288,294.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3.004
郑大1,2, 唐双柏1,2, 叶伟权1,2, 刘水平1,2, 李朝晖1,2, 刘小山1,2, 权力1,2, 罗斌1,2, 成建定1,2
ZHENG Da1,2, TANG Shuang-bo1,2, YE Wei-quan1,2, LIU Shui-ping1,2, LI Zhao-hui1,2, LIU Xiao-shan1,2, QUAN Li1,2, LUO Bin1,2, CHENG Jian-ding1,2
摘要: 目的 探讨被看护人员死亡原因鉴定的方法和策略,为潜在增长的此类死亡事件的法医学鉴定提供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和科学依据。 方法 收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理的13例被看护人员死亡案件,对被看护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统计描述。以膳食能量、居住面积及环境、就医情况分别评估营养状况、环境条件、医护条件。 结果 13例被看护人员中,有11例男性,2例女性;年龄最长者74岁,最小者9岁;在福利机构居住时间最长者5.6年,最短者0.4年。法医病理学检验发现13例均患有感染性疾病,11例存在严重营养不良。所有被看护人员均未检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及中毒情况。4例经分子病理学检测未发现猝死易感基因的致病性突变。被看护人员饮食营养、生活环境、医疗护理状况存在不足。13例被看护人员的直接死亡原因均被鉴定为疾病,营养、居住、医护等条件不足在12例被看护人员的死亡后果参与程度中占主要因素。 结论 被看护人员死亡鉴定应遵照司法程序开展,其死亡原因鉴定及死亡后果参与程度分析须综合考虑营养、环境、医疗护理、损伤及疾病等因素。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