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1993, Vol. 0 ›› Issue (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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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常林;王岩;胡红;
CHANG LIN HU HANG WANG YAN.DEPARTMENT OF FORENSIC MEDICINE,BEIJING HIGHER PEOPLE'S COURT;BEIJING.(100039)
摘要: 本文从法医学角度对29例引起法律纠纷的儿童眼外伤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1)眼外伤主要见于4—15岁儿童,4岁以下的少见;2)4—12岁的儿童,受伤时的致伤物可多种多样,没有明显的集中趋势;12—15岁的儿童,致伤物以拳脚为多见;3)4—12岁的儿童,以伤及晶体或其前结构为多见;12—15岁的儿童,主要伤及眼睑、结合膜或眼底;4)损伤类型与加害者有关。成人造成的损伤多为钝挫伤,儿童造成的多为穿通伤;5)与成人眼外伤相比,儿童眼外伤的诊疗次数、诉讼请求额显著偏高。本文还讨论了儿童眼外伤的其他法医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