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19, Vol. 35 ›› Issue (2): 234-239.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2.019
高娟, 沛臻彦, 陆晓明
GAO Juan, PEI Zhen-yan, LU Xiao-ming
摘要: 目的 通过比较四肢长骨骨折不同伤残标准的评定结果,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肢体损伤相关标准提供参考。 方法 选取本鉴定机构2018年受理的四肢长骨骨折案件30例,包括肩、肘、腕、髋、膝、踝关节各5例,分别统计四肢长骨骨折后遗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并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废止,以下简称“原《道标》”)、《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进行伤残评定,参照《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GEPI)关节残损率,对国内各标准定残结果进行比较。 结果 四肢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率为26%~48%、踝关节功能丧失率为51%~64%,对应GEPI的关节残损率均值为13%~22%,区间波动小于10%。《分级》评定为十级残疾的比例为100%。原《道标》评定为十级残疾的比例为27%,评定为九级残疾的比例为6%,未达残疾的比例为67%。《工标》评定为十级残疾的比例为10%,残疾等级高于十级的比例为90%(其中评定为七级残疾的比例为47%)。 结论 本研究的肢体关节功能障碍者,按照《分级》和GEPI评定伤残的结果波动范围小、一致性较好,而原《道标》和《工标》评定伤残的结果与GEPI一致性较差,说明《分级》与GEPI更接近、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