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11, Vol. 27 ›› Issue (5): 327-329.DOI: 10.3969/j.issn.1004-5619.2011.05.003
耿文静,王广勇,方 超,竞花兰
GENG WEN-JING, WANG GUANG-YONG, FANG CHAO, JING HUA-LAN
摘要: 目的 探讨法医临床鉴定视诱发电位(visual evoked potential,VEP)检测中注视程度对结果的影响。 方法 选取110名视力或矫正视力正常(视力范围为4.8~5.2)、年龄在20~30岁的受试者作为实验对象,分别进行图形视诱发电位(pattern visual evoked potential,PVEP)和闪光视诱发电位(flash visual evoked potential,FVEP)检查。PVEP检查要求受试者以下述3种注视方式进行:正视屏幕中央图像(同时默数黑白方格交替变化的次数以提高受试者的注意力)、正视屏幕中央图像但同时思考其他问题、斜视屏幕下方一角(检查左眼时左眼斜视屏幕左下角,检查右眼时右眼斜视屏幕右下角)。FVEP检查要求受试者分别在睁眼与闭眼状态进行。记录P100波的潜伏期和波幅,采用SPSS 13.0进行多组定量数据的比较。 结果 PVEP检查3种注视方式的P100波潜伏期和波幅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FVEP检查睁眼与闭眼状态P100波的潜伏期和波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结论 VEP虽然是一种客观的检测视功能的电生理学方法,仍可受到注视程度等人为因素的干扰,应引起司法鉴定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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