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14, Vol. 30 ›› Issue (6): 431-433.DOI: 10.3969/j.issn.1004-5619.2014.06.007
张盛宇1,赵 海2,蔡伟雄1,汤 涛1,管 唯1
(1.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 2. 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 200002)
摘要: 目的 了解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现状及鉴定人对此类案件的观点。 方法 自编《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评定调查表》,选择上海市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为调查对象,通过信访方式收集调查表。 结果 大部分鉴定人知晓《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简称《指南》)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做出了“不宜评定”的特别规定。《指南》颁布前后,所有的鉴定人均未做出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指南》颁布后,部分鉴定人仍做出完全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对作案与症状无关、明知吸毒可致精神错乱却放纵吸毒的案例,鉴定人分歧较小。对作案与症状相关、辨控能力丧失的案例,鉴定人分歧较明显。为消除此类案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歧,完善立法认同率最高。 结论 目前在此类案件鉴定实践中,大部分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指南》规定执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仍存在明显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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