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 2017, Vol. 33 ›› Issue (2): 154-157.DOI: 10.3969/j.issn.1004-5619.2017.02.009
王俊杰1,2,刘 超2,刘 露1,2,张盛宇2,李豪喆2,蔡伟雄1,2
WANG JUN-JIE1,2, LIU CHAO2, LIU LU1,2, ZHANG SHENG-YU2, LI HAO-ZHE2, CAI WEI-XIONG1,2
摘要: 目的 探索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被试不合作者和合作者间眼动特征的差异。 方法 选取39名需进行精神伤残鉴定者,应用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将被试分为合作组和不合作组。让被试进行成人韦氏智力测验中的图片填充试验,同时应用眼动追踪系统记录眼球活动轨迹,并分析注视、眼跳、瞳孔、眨眼等数据。 结果 合作组(10例)与不合作组(29例)在眼跳方面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不合作组眼跳的频率、时间、幅度、加速度均明显高于合作组,合作组的眼跳潜伏期则明显增加。两组仅注视离散总距离、平均距离和总时间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注视平均时间、次数、频率等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合作组的眨眼频率高于不合作组。 结论 眼动可以作为初步判断合作程度的客观评定指标。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