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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吴军;沈亚民;王建国;张维贤;孙永兴;邱胜冬;蔡伟慈;
1988, 0(1):
47-48+2.
摘要
(
1494 )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处罚。由于我国尚未颁布相应的“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轻微伤害案件时。容易出现宽严不一的偏差。因而。各级公安、司法人员和广大法医学工作者都迫切希望能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标准,以便正确处理轻微伤害案件。为此,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屋检察院等单位的人员组成研讨小组,并在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的帮助下,制订初稿。然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公、检、法、司、卫部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研讨小组又再作修改,完成第二稿发表于此。期望广大的法医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其他有关的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通过共同努力,早日制订出我国统一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为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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